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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9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本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海苗,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海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6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D×××××号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D××××挂号恩信事业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烟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淮南市步瑞吉制衣厂东侧路段时,车头撞上前方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新蕾牌二轮电动车尾部,牵引车轮胎碾轧到电动车乘车人许某某,致许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药费及电瓶车损失共计3900元,取得许某某亲属及李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李某某出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谅解书、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司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针对此情节所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俊峰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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