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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幼女不知悔改 称是酒后乱性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2012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戴某酒后至响水县双港镇洪南幼儿园教室,被张老师赶出教室,进入女厕所,看到小女孩薛某某独自一人,即脱下薛某某的裤子,用手摸了几下薛某某的阴部,后让薛某某离开,被告人戴某害怕薛某某将此事告知张老师,也尾随薛某某进入教室,见薛某某未告知老师,即在张老师的驱赶下离开。下课后,薛某某将此事告知张老师,放学回家后,薛某某又将此事告知奶奶石某,石某即至被告人戴某家询问,被告人戴某承认猥亵薛某某的事实。

  2012年5月31日,薛某某父亲薛某得知后报警。同年6月4日,被告人戴某至响水县公安局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戴某坚持称自己那天喝了点酒,因酒后乱性才会发生那种事情,并不是自己故意为之。不认为自己犯了多大的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猥亵儿童罪的罪名成立。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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