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117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刚,男,26岁(1981年3月9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门头沟区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刚犯抢劫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7)丰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刚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一百元分别返还被害人靳国芳一千元,赵健永、赵健超四千九百元,刘宝平一千三百五十元,吕景东二千八百五十元(已交纳5000元)。原审被告人张刚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刚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刚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颖丽
代理审判员 王 健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二ΟΟ七 年 六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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