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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纠纷引发斗殴 自首又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苏某学、苏某森、苏某华是广西田东县那蒙村某屯村民,因集体山地纠纷而拦截追打同村的另一屯的群众,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苏某学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某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某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4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学、苏某森、苏某华等所在村屯的群众与同村另一屯的群众因山地权属问题在"孟母坡"(地名)山顶处发生纠纷并互相追打。经当地派出所民警与镇政府干部到场处置后,镇政府干部护送另一屯群众离开"孟母坡"回家。途中遭到被告人苏某森、苏某华、苏某学等人拦截。当地镇政府干部劝阻称由政府解决此事,但被告人苏某森仍继续煽动本屯群众。被告人苏某学带头执钢管、木棍等物对被害人黄某章、黄某峰、黄某军等人进行殴打,造成黄某章、黄某峰头部受伤,黄某军左手腕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峰、黄某军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害人黄某章的伤势属轻微伤。2011年9月5日,被告人苏某华、苏某森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苏某学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人苏某学、苏某森、苏某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学、苏某森、苏某华目无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三人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遂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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