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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起诉期限是多久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2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房刑初字第005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佟连华,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盗窃于1984年7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流氓于1989年1月被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1990年7月、1991年11月两次被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9月16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2005年6月3日被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7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0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连华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8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洪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连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间,被告人佟连华采用破窗、撬门的手段窜至本村村民佟瑞兰、佟卫华、佟建士、王怀凤家进行盗窃,共窃得人民币400余元。2007年2月27日左右,被告人佟连华采用翻墙入院、撬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东庄子村彭建新室内进行盗窃,共盗窃人民币99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连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审理中,被告人佟连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佟连华趁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西班各庄村佟瑞兰家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破窗等手段进入室内,窃得佟瑞兰家人民币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佟瑞兰的陈述证实:2007年1月5日15时40分许,她从家出来去上班,18时30分许回家发现西屋门锁被别变形,北屋床背被翻开,西屋大衣柜内衣物全部扔在地上,丢失10多元零钱。她还发现窗玻璃被打碎,地上有大量血迹,即打电话报案。(2)报案记录证实佟瑞兰于2007年1月5日19时许报案。(3)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2007年1月5日19时40分,佛子庄派出所民警到佟瑞兰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从现场提取短裙1条。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极强力支持送检短裙上血迹为佟连华所留。

   (二)2007年1月5日晚,被告人佟连华趁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西班各庄村佟卫华家无人之机,采取撬锁、破窗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佟卫华家人民币1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佟卫华的陈述证实:2007年1月6日7时许,他回家看到大门被撬开,进院看到屋内门锁也被撬,他住的两间房房门反别着,他拿起木棍叫门,佟连华从屋内出来,佟连华承认门是其所撬,经清点,他发现丢失现金110余元,他家被子和佟连华手上都有血迹,因是同村人,他就让佟连华走了。(2)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被盗现场情况。

   (三)2007年1月9日晚,被告人佟连华趁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西班各庄村佟建士家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撬锁的手段进入室内,偷喝佟建士家啤酒2罐、可乐4罐。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马志成的证言证实:2007年1月六七号的早晨8时许,他到姐夫佟建士家,发现房门从里面别着就感觉里面肯定有人,推了几下门进屋看到佟连华在屋内站着,后佟连华就走了。他就打电话通知了佟建士。(2)被害人佟建士的陈述证实:2007年1月7日左右他回良乡,两三天后的早晨马志成打电话称佟连华到他家行窃。2月6日他回家清点后发现啤酒被偷喝2罐、可乐被偷喝4罐。(3)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被盗现场情况。(4)证人安永红的证言证实:他有1辆手扶拖拉机在东庄子村灰窑拉活,佟连华给他当装卸工,2007年1月四五号佟连华就不干了。(5)工作情况说明及证人栗桂春的证言证实:栗桂春反映佟连华2007年1月6日、7日在盗窃佟卫华、佟建士家时被当场抓获。(6)证人付翠贤的证言证实其夫佟连华2007年1月5日离家,8天后才回家。

   (四)2007年1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佟连华趁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西班各庄村王怀凤家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撬锁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王怀凤家人民币3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佟连华的供述证实:2007年1月的一天下午两三点钟,他到“三喜”家,翻墙入院,撬开门锁,到北屋拿了200多元钱。(2)被害人王怀凤的陈述证实:她丈夫别名叫“三喜”。2007年1月的一天12点多她离开家,17时许回家发现房门被撬,放在茶盘下的300元和10多元零钱丢失,当时就怀疑是佟连华所为。

   (五)2007年2月27日,被告人佟连华来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东庄子村王广玲、彭建新家,采取翻墙入院、撬锁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王广玲工作服上衣兜内的人民币995元。2007年3月13日,被告人佟连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彭建新、王广玲的陈述证实:2007年2月27日16时50分王广玲离开河北镇东庄子村的家去良乡,2007年2月28日13时30分许回到河北镇东庄子村家中,发现家大门门锁锁着,屋门被撬,锁没有撬开,门吊被撬掉,屋内东西被翻乱,屋地上有两个烟蒂,外窗台上放着1把改锥,放在屋内圆桌上的工作服上衣兜内的现金995元被盗。发现被盗后,王广玲即告知丈夫彭建新,彭建新当即打“110”报案。(2)报案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纪录、现场照片及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2007年2月28日13时35分,彭建新报案称河北镇东庄子村家中被盗,当日14时30分,房山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到彭建新家进行了现场勘验,从彭建新家卧室地面上提取“北京”牌烟蒂2枚,从窗台上提取红把一字形螺丝刀1把。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极强力支持送检的2枚“北京”牌烟蒂上上皮细胞为佟连华所留。(3)物证螺丝刀1把证实了佟连华作案所用工具。(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佟连华于2007年3月13日被抓获归案。(5)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证实佟连华具有完全责任能力。(6)户籍证明证实了佟连华的身份情况。(7)(1994)房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佟连华因盗窃于1984年7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流氓于1989年1月被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1990年7月、1991年11月两次被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9月16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2005年6月3日被行政拘留12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连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连华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佟连华因违法犯罪多次受到处罚,酌予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坦白交代盗窃王怀凤家的事实,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是坦白,酌予从轻处罚。被害人被盗财物应责令被告人佟连华退赔。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本院根据被告人佟连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佟连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08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佟连华退赔被害人佟瑞兰人民币十元,退赔被害人佟卫华人民币一百一十元,退赔被害人王怀凤人民币三百一十元,退赔被害人彭建新、王广玲人民币九百九十五元。

    三、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 东

人民陪审员 姚志明

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

二○○七年 九 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红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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