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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后悔 以不知情为由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1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淮浍法庭审理一起确认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陆贤安诉称,我系本县某乡镇某村农民,长年在外打工,2007年9月份,被告陆勇(系原告陆贤安儿子)与被告王萍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我多年的老房屋转让,直到2012年9月,被告王萍起诉我,我才知道此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恳请法庭判令两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王萍辩称,陆勇是原告的儿子,我是前几年从外地来此地做小生意的。因为没有房屋,才通过别人介绍和陆勇谈房屋转让的事。房屋转让至今已有五年多了,且在房屋转让时是签了合同的,原告讲不知情是不符合事实的,当时房屋破旧,又处于偏远的农村,我给了陆勇转让费5000元。现在该村实施新农村改造工程,该房屋拆迁费补偿二万多元,原告想把房屋补偿款占为已有,因而说房屋转让无效,原告起诉无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勇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庭审调查中,原告陆贤安被告王萍各为支持自己意见举出证据材料。
  
  该院认为,被告陆勇与被告王萍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陆贤安称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驳回原告陆贤安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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