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彝良:“零口供”被告人终认罪服判
发布时间:2014年8月6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常言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然而有的人却将此话当成耳傍风,干了违法犯罪的勾当后,认为只要自己守口如瓶,司法机关就掌握不了罪证,无法给其定罪,从而便可逃脱法律的惩罚。刘宽就是这样一个心存侥幸的被告人。
被告人刘宽的家住地,处于云南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昭通市国有小草坝林场“朝天马”林区附近的彝良县小草坝乡大桥村,林区内生长着价值不菲的参天杉木,让被告人刘宽等不法分子窥视已久,进而便纠结多人在2010年冬季短短数月的时间内,连续作案十余次,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28.55立方米,销赃变现后共同分赃挥霍。彝良县森林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一举破获此案。但被告人刘宽自被抓获归案到被押上被告席接受审判时止, 对自己所实施的盗伐林木行为只字未供, 拒不认罪。
此案经彝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认真严格的核实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指控事实和证据, 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刘宽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盗伐林木数额巨大,遂于2013年3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宽面对严谨、确凿、充分且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而依法作出的判决面前,终于知道哪怕自己采用何种方式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法律的威严容不得侵犯,。送达判决书当天,被告人刘宽终于开始说话,向法官表示,对判决结果无意义,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请求,并捺上自己真实意思的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