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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罪后隐姓埋名娶妻生子 20年后归案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5月8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二十年前,陈某随另外三名同伙实施入室等方式抢劫,案发后独自外逃,在异乡化名生活,娶妻生子,经网上追逃最终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10月16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判了这起入室抢劫团伙案的最后一名被告人。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和同案犯刘某、吴某、陈某某(三人已处刑),在资溪县饶桥镇返回县城途中路经王某家,发现屋内有人在打扑克,吴某遂提议冒充公安去抓赌。之后,由陈某望风,吴某等三人进入屋内,冒充公安人员,强迫王某交出“罚金”100元,得手后离开。次日上午,这伙人来到县城的一个旅社住下,吴某再次提议,到高阜镇对做香茹生意的李某某(女)寻机偷或抢东西。四人便准备好麻绳、毛巾等作案工具,于当晚来到李某某家附近,由陈某在外望风,另三人撬窗进入李某某家中,对李某某及两个小孩进行捆绑,抢得手表、自行车、香菇、人参、呢子大衣等实物及现金。

  案发后,该县公安局于1991年1月1日立案侦查,该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3日批准逮捕陈某等四人。之后,吴某、刘某、陈某某相继落网,而陈某则潜逃回浙江老家县城,化名生活并娶妻生子,至归案前没有再犯罪,且已成为当地一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二十年来,警方一直都寻找陈某下落,最终经网上追逃发现其踪迹,2010年11月24日在陈某工作的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

  有人认为,该案自案发至被告人陈某落网,时间跨度近20年,已经过了追诉期。法院认为,根据“79刑法”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对陈某追究刑事责任并未过追诉期,因为,检察机关于1991年4月3日决定对陈某等四人批准逮捕,只是因陈某潜逃而未能执行。在二十年前的这几起抢劫犯罪案中,陈某都是受人蛊惑参与,且在实施犯罪中充当“望风”等辅助角色,属于从犯,可减轻处罚。陈某潜逃的二十年里,没有再犯罪,且表现好,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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