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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逮捕理由应告知被害人 刑事自诉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2年7月5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Tags: 不逮捕理由应告知被害人 ,刑事自诉应具备的条件  

  文淳光律师,上海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不逮捕理由应告知被害人

不逮捕理由应告知被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公安机关。该条并没有规定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这无疑是刑诉法立法的一大疏漏。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捕决定时,也应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主要理由是:


首先是有利于避免被害人到处上访或缠诉。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其自身合法权益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的心情比较迫切。但是检察机关不捕并不是不保护被害人,有些案件确实是由于事实或证据等方面的原因,不符合批捕条件。但被害人并不知情,不懂为什么不捕,误认为犯罪分子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暗箱操作;,认为司法不公。为此,被害人很有可能申诉或者缠诉,甚至到处盲目上访。如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可以赢得被害人的理解和信任,让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这有助于平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不至于盲目上访。


其次是尊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体现。根据第5条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属于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也就是说,不服逮捕决定的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如果检察机关不告知被害人不捕决定及理由,被害人就不知道自己有这项诉讼权利,更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自己可以行使这一诉讼权利,不知道又怎么来行使申诉权呢这分明是将被害人的申诉权;隐藏;了起来。实际上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尊重,说到底这也是被害人的;知情权;,应当让其知晓。


再次是有助于防范司法腐败。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执法绝大多数是公平公正的,但也存在一些执法不公正的现象。尤其在审查批捕环节,有些案件的不捕并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而是一些人为因素干扰形成的,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利,但是公检两家同为执法机关,实践中真正启动监督程序的也并不多见,如果被害人得知不捕消息后,认为这当中有;猫儿腻;的话,就会想方设法行使自己的申诉权来启动监督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也就置于被害人的监督之下,这必然会增强检察人员办案的责任心和公正执法的意识,有助于防范司法腐败。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不仅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是尊重和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批捕的,检察机关应当同时将不捕的理由告知被害人。为此笔者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作必要修改,增加这一规定,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




刑事自诉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


  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14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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