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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收回死刑复核权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7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Tags: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收回死刑复核权势在必行  

  文淳光律师,上海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并责令其在上签名,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于传唤,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显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而传唤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质;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从上文的表述中我们清楚的知道,拘传与传唤是存在很大不同的,主要表现在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传唤则只是一般的通知,并不具有强制性。同时,采取拘传与传唤的机关也是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因其本身的复杂性,大部分人都搞不清楚,而在具体处理相关事务的时候就显得力不从心。





收回死刑复核权势在必行

  收回死刑复核权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从法律上对死刑复核程序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在实际上,很多高级人民法院都将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了,案件的二审合议庭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从某种角度上说,这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一种省略,在操作中就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合。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一般遵循的是两审终审制,但又对死刑的使用专门增加了一个复核程序,这就好像对死刑适用了"三审"制度。从这一点来看,国家对死刑是相当重视和慎重的,而在实际操作中,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相当重大。


  无论是从学者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律师的角度出发,我都赞成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高级法院适用死刑标准不统一,有松有紧的问题确实很突出,这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近年来,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人权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被写入宪法,生命权作为第一人权,更值得我们去尊重和保护,我们现在虽然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慎重对待死刑,严把死刑关,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式。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认为,改革死刑核准制度势在必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兑现现行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真正体现了在"人命关天"的死刑核准问题上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任何一起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均应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即便是在今后类似的"严打"背景下也不应例外,"严打"之类的刑事政策不能违背这一刑事法律。或许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有可能提高司法成本,但这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付出的代价。


  我国目前死刑的数量相对较多,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是严格执行法律精神、保障办案质量、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有利于我国积累死刑案件的办案经验和司法减少死刑案件的适用。而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保留死刑的国家普遍遵循的方针,是时代的潮流和趋势。


  赵教授同时表示,收回核准权后,最高法院还需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复核案件数量增多的问题,如可考虑在全国几个大区范围内设立分院,或根据需要增加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法官数量等。但就现在而言,"及时果断地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是最重要的"


  收回死刑复核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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