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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 强制传唤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1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Tags: 如何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 ,强制传唤的条件有哪些  

  文淳光律师,上海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如何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

  如何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


  目前,死刑的实施过程中标准掌握不一而造成的司法不公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死刑实施过程中的错判乃至于错杀而造成的冤魂,更是成为影响到司法机关自身公正形象与应有的权威作用的原因之一。在互联网上,一位网友谈论聂树斌被错杀一案时称:错杀一个聂树斌对司法机关形象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了司法机关数百件正确裁决的正面影响;这样的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死刑案件是否公正对于司法机关社会形象与权威作用有着巨大的影响。看到这些评论之后,我想: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才能够尽可能减少或者说完全避免死刑实施中的漏洞,以实现死刑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作用呢


  第一、按照目前我国刑诉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按照一般文字意义上的理解,终审的含义就是最后的司法程序;并且,在非死刑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民事诉讼之中,终审的法律文书一经送达之后裁决就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死刑案件之中,刑诉法同样地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但实际上二审并非最后的司法程序,同时二审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后,二审裁决并不能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仍然要经过复核程序之后才能够生效;显然,死刑案件的终审是死刑复核程序而非二审的审判程序,从文字含义上死刑实施中两审终审制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因此,为了文字含义上的统一性,应当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第二,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最低的要求应当有承担利益的当事人全部参加诉讼;基本要求是应当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求的权利。但是,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之中,仅仅规定了具有死刑复核权的法院提押被告人、查阅相关卷宗即可以核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复核程序之中应当开庭,让控、辩双方同时到庭进行质证、辩论。虽然,假如控方以抗诉的方式引起再审程序之后控方当然地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复核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复核时通知控方参与,但控方抗诉引起的再审并非死刑复核程序。这些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理念控方作为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参与诉讼在刑诉法与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予以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在复核之中是否由控方参与完全取决于复核机关自身的意愿。而缺少了利益直接受益者的控方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显然并非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程序。因此,在刑诉法中,应当将死刑复核程序明确规定为审判程序,由控、辩双方充分地行使诉权,从而保证死刑案件中的公平、公正。


  第三,刑事非死刑案件以及民事、行政案件之中,是否引起二审的缘由以尊重权利人对上诉权的自由处分为限,在法定上诉期内,当事人不提出上诉,一审的裁决就自然地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死刑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其他案件即便裁决生效之后,还可以启动再审方式予以救济,但死刑案件一旦执行后就不可逆转,不可能再有其他任何的救济方式,它关系着一个社会最为基本的人权,对于死刑案件应当予以特别的程序;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不应当以当事人的上诉为由才予以启动,应当成为一个法定的程序,当一审程序结束之后自动地转入二审程序,比其他案件多一道防护的措施以确保不错杀。当二审程序结束之后,再转入死刑的复核程序,这样,更能够体现出对死刑案件的慎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错杀、冤狱的现象。


  第四,由于死刑案件不仅仅涉及到错杀的情况,量刑标准是否统一还关系到死刑实施中的社会公正问题,按照法院组织法及最高法院的规定,一些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力下放到了高级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虽然每个高级法院管辖区域内可以做到相对的公正,但在全国的范围,各高级法院之间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同样地会影响到死刑案件的社会公正。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由最高法院统一实施,这样才能够在全国范围之内对量刑标准的相对统一,以最大程度的实现死刑制度实施中的社会公正。


  将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必然然会对大幅度地提高司法行为的社会成本,对司法机关自身的效率也会提出极高的要求;但是,由于死刑制度不仅仅关系到最为基本的人权,同时它还关系到司法机关自身的社会形象与权威作用,因此,司法行为的社会成本与司法机关自身的效率相对于防止错杀、司法不公,社会成本的增加是值得的;并且,提高司法机关自身的效率也是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


  如何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





强制传唤的条件有哪些

  一、强制传唤的条件有哪些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相关法律规定: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十六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三、行政传唤时间是多长


  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在看完了上述内容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强制传唤的条件有哪些了吧。法律规定只能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人,或者可能存在逃避传唤情况的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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