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气愤难平
2008年9月16日晚23时,因怀疑半年前咬伤自己的是某废品收购店老板韦某和潘某夫妇的狗所为,心怀怨恨的被告人葛某1遂伙同葛某2(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该废旧收购店,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对韦某、潘某夫妇进行抢劫报复。后因韦某有效反抗,葛某1只拿走韦某一部价值544元的手机,后在逃跑时被韦某夫妇和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在外接应的葛某2也在混乱中逃跑。案发后,葛某1主动将手机归还韦某。
抢劫会判多少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1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
2009年1月9日,覃塘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葛某1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