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赃物隐瞒犯罪所得 收购赃物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男子收购飞车贼抢夺的财物

2011年的某天,整日游手好闲郭某、鲁某、刘某(另案处理)预谋飞车抢夺路人财物,两人负责抢夺物品,另外一人负责接应、转移赃物。2011年4月至8月,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资阳区、沅江市、桃江县等地驾驶摩托车多次抢夺路人金项链,导致人心惶惶。2011年8月14日,正在散步的吴女士佩戴的金项链被突然驶来的摩托车上的人抢去,吴女士脖子受轻伤。接到群众报警后,警察驾车追赶摩托车。逃窜的郭某、鲁某摔倒被抓获。经查,被告人郭某参与抢夺作案26次,共计抢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9000元;被告人鲁某参与抢夺作案4次,共计抢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750元。被告人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2次从被告人鲁某处收购黄金项链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5950元。2011年8月19日,汪某被抓获,后退还赃款8000元。

收购赃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鲁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鲁某、汪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2年7月23日,法院以犯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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