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女老板被判容留卖淫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8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案情:帮助好姐妹卖淫 自己也被抓

刘琳是“惠丰宾馆”的老板,小美是刘琳昔日的好姐妹,为了“帮助”姐妹,也为了宾馆的客流量,刘琳答应帮小美在自己经营的宾馆里卖淫,刘琳只负责收客人的住宿费,其余的刘琳都不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看着小美和她的姐妹们“做生意”,她想着只要自己不掺合,到时候警察就找不到自己头上。没想到几个月后,小美被当场抓获,自己也被带到了公安局,并告之涉嫌容留卖淫罪。

结果:法院认定容留卖淫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琳,多次容留多名妇女在其所经营的“惠丰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宾馆女老板刘琳,早在答应小美在自己宾馆卖淫之后,就已经触犯了容留卖淫罪,那么我们首先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容留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具体而言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我们注意到,宾馆女老板并没有额外收卖淫女小美的任何费用,但她为小美等的卖淫提供了便利场所,那么她就已经触犯了此罪。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宾馆女老板刘琳被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也不要助纣为虐,毕竟这个社会空气的净化需要我们大家一起的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挣干干净净的钱,做堂堂正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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