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组织控制市场致人死亡,黑社会犯罪的量刑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5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涉黑组织控制市场致人死亡

2003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何某、余某、林某、“大罗罗”、韩某等人纠集社会闲散及劳释人员,逐渐形成了以杨某、何某为首,周某、党某等人为骨干分子,郑某(另案处理)和赵某(未成年人)等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4年8月,被告人杨某、余某帮助承包某市场沙石工程的齐某排除阻扰后,非法获利3。2万元。2004年11月,被告人杨某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将大部分猪毛加工市场份额从任某手中占为己有。2006年6月28日,为进行非法营运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杨某吩咐何某带领党某等人砸坏了王某团伙(另案处理)控制的非法营运车辆,后双方于当晚发生斗殴,导致王某团伙成员李某被杨某团伙成员周某打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将被告人杨某、何某等31人公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社会犯罪的量刑

南充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何某等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2008年7月2日,南充中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判处被告人何某等29名成员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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