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生产加禁药猪饲料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1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处罚

被告人赵某,系山东省胶州市一生猪饲养户。2008年5月起,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猪饲料中添加明令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并将使用该饲料的食用猪出售。后在畜牧机关例行检查和监测中被发现。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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