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罚男子盗窃村委会篮球架和宣传栏行为

发布时间:2014年6月6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找到许昌县某村村干部赵某,称放在路边的篮球架子自己卖了吧,但遭到赵某的劝阻。随后,被告人王某又找到另一村干部李某,谎称赵某已同意篮球架子以50元的价格卖给他,并掏出50元钱给李某,但李某不相信,亦没有接王某给的50元钱。三天后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用钢锯将篮球架子锯为两截,伙同舅舅齐某用三轮车将两截篮球架子运到废品收购站销赃100元,后二人在饭店挥霍一空。2011年11月初和12月底,被告人王某分别用钢锯将村委会的两块不锈钢宣传栏和不锈钢村标牌锯断后卖给掉,共销赃400余元。经鉴定,王某盗窃的篮球架子、不锈钢宣传栏和村标牌价值共计人民币8516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辩称,自己卖篮球架子不属盗窃。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辩解应当予以采信,且被告人没有前科,希望被告人今后做一个守法公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2013年1月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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