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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2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Tags: 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有哪些  

 文淳光律师,上海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案件都有着其管辖范围。如果没有明确的管辖权,就有可能使案件乱套,没有规律可循,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这篇文章,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因此,各国都对管辖权极为关注。同时,由于各国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 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


  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我国国家在行使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时还需要遵循涉外民事诉讼,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以及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等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理与正常的民事诉讼办理程序大致相同,但是进行审判时还是需要另加注意。


  三、民事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通过学习了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一些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够更好的进行案件的审理。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阅读。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是确定不同案件、不同区域、交由不同法院管辖的一个设定、目的是为了让有诉讼需要的公民知道纠纷在哪里解决,管辖权划分也是避免管辖纠纷发生,和包庇行为出现。那么民事诉讼管辖种类有哪些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来看看下面由的为大家带来民事诉讼管辖种类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吧。




  一、民事诉讼管辖种类有哪些


  一)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级别管辖


  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①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③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④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依据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民事诉讼管辖的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2、《民诉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民事诉讼管辖种类有哪些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种类的相关知识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内容涉及很多,具体分为法定管辖就是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就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专属管辖就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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