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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从刑事办案程序上遏制“两超”现象 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7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今年,云南省两个中级法院因“两 超”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有3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近日,由云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安全厅联发的《关于完善刑事办案期限监督制度的意见》正式出台,其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从刑事程序上遏制“两超”。
  所谓“两超”,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诉讼的法定时限关押刑事被告人的行为。具体指超诉讼时限、超期羁押两种违法现象。
  《意见》规定了各诉讼部门的办案起算时间。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算;未经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之日起计算;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从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从人民检察院收 到案件之日起算;审判阶段从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计算。《意见》还严格限制了侦查、起诉、审判的羁押期限。
  对于人民法院的羁押期限,《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要求和在审判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以及云南省的交通、自然状况等诸多原因,将立案审查、审理、宣判、上诉、抗诉、送出卷宗、送达、上诉状在途时间等方面既予以充分考虑,又都作了明确限制。
   《意见》还规定各责任机关要“定期对账”,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凡是依法变更诉讼阶段的,一律办理换押手续。案件移送和接收 单位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填写好《换押证》。看守所、监所检察部门统计、计算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应当以办案机关在《换押证》上载明的办案起点期限为 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作出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的案子,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能及时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 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办,迟迟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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