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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之刑诉期间总结

发布时间:2014年5月8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1.[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时]
  (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48小时(2日)]
  (1)《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2)《刑诉规则》第151条第1款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4.[3日]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2)《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三)、(四)、(五)项: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北京安 通学校提供)
  (10)《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1)《刑诉解释》第158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2)《刑诉解释》第236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3)《刑诉解释》第237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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