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水利系统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1月6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发布部门: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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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3号)、《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深入推进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把专项治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水利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中央和部党组的部署,围绕水利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和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监管)部门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并积极整改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抓住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排查案件线索,严肃查办重点案件,惩处违纪违法分子;结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教育,完善制度,稳步推进水利系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
  从总体工作情况来看,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单位和部门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消极应付,个别单位自查自纠存在"走过场"现象;有的推进工作的力度不够大,措施不得力;有的对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探索不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设进展不明显;有的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不够透,政策界限把握不够准等等。目前,商业贿赂在水利系统一些重点领域依然存在,手段方式更趋隐蔽多样;少数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于保证"十一五"水利规划顺利实施,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进一步加强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水利系统各单位、部门要从水利建设与发展全局的高度,不断深化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部党组的部署和要求,下大力气继续抓好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效益;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思想上要更加重视,态度上要更加坚决,措施上要更加有力,务必取得新的更加明显的成效。
  二、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取得专项治理的新进展
  深入扎实地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同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现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推动新时期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治理力度,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的检查评估。要继续把水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资源开发作为治理重点,善于抓住这些领域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治理,力争取得突破。今后一个时期,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要重点解决招标投标中搞串标、围标、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在政府采购领域,要重点解决违规招标投标、违反规则进行评审、审批等问题;在资源开发领域,要重点解决在水资源、水能资源和河道采砂的规划、立项、开发上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出让资源使用权等问题。
  要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水利部《〈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水机党〔2007〕239号)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的检查评估工作。要严格标准,从严把关,针对自查自纠中存在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成效不明显,甚至敷衍了事、形式主义"走过场"等问题,加强教育和督导,并予以纠正,必要的要进行"补课"。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效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自查自纠的时间。要针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和办法,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人员,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要马上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时间表,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群众和社会。
  (二)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严惩违纪违法活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专项治理工作取信于民的重要措施。各单位、部门要充分重视案件查办工作,充分发挥其威慑和遏制作用。一要着重查处水利系统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等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索贿受贿的违纪违法案件;着力查办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法的案件。在严肃查办受贿案件的同时,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查处的力度。二要积极拓宽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来源,强化案件线索的收集和管理,健全完善商业贿赂举报奖励制度。三要加强查办案件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建立健全大要案报备制度和查办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大案要案的督办。上级机关要帮助下级机关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办案阻力和干扰,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不当行为。对消极应付、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和办人情案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以罚代刑、以纪代刑、有案不立或者错误裁决的,要坚决依法纠正。
  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近年来的发案情况,加强对重要案件的剖析,认真研究分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防范机制。
  (三)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实践证明,企业行为不规范,与相关部门监督不得力、管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要创新监管方法,强化监管手段,切实提高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一要加快推进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立,逐步完善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水利工程建设主体信用制度。加快水利施工企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信用服务和评价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黑名单"制度,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纳入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二要研究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探索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平台、监管标准、奖惩机制,对有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和纪律等多种手段,依法实行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加大惩戒力度。三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约束权力行使。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监督,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四要支持和引导水利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标准等,对水利企业事业单位会员行为进行行为约束和规范,建立健全评估评审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报告的机构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要以改革为统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逐步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一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取消和调整现有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创新和完善行政审批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审批行为,逐步推行电子监察、网上审批等。二要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规范化管理。针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前期立项阶段高估冒算、建设阶段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单位围标、串标等问题,及时推进相关立法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查,严格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使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谈判和询价过程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稽察。三要从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积极探索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水利投资项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制度。
  (五)加大诚信建设的力度,形成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行业风气。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在全系统大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以培育行业文明新风为主线,以共铸诚信活动为载体,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诚信缺失、道德失范问题入手, 着力加强诚信建设,推动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行业风气。一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树立政府机关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增强社会公信力。二要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集中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和政府采购三个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整治,打击背信失信者,纠正不公正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让群众感受到诚信建设的成果和积极变化。三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对会员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四要开展"信得过单位、信得过职工"争创活动,构建水利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体系,建立诚信兴业、遏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五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导向功能、熏陶功能、约束功能、凝聚功能、批判功能和监督功能,大力倡导遵规守法、崇廉尚廉的社会文化;弘扬依法行政、秉公用权的政治文化;营造诚实守信、公正透明的组织文化;培育爱岗敬业服务社会的职业文化。
  三、严格执纪执法,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界限
  水利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正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
  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其主体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等。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行为的界限:
  1、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2、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帐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
  3、附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
  4、捐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5、其他行为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对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应当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根据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涉案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定性处理。
  (二)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处罚幅度。
  1、行为人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内,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主动讲清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后主动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交代问题,并且上交所收财物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执纪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后,行为人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有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破获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清理和废止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的文件。文件废止前,在商业活动中按有关规定给予、收受费用的,给予方能够交代问题、收受方能够主动上交所收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文件废止后继续给予、收受财物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4、单位将帐外暗中收受的和个人上交的财物,用于合法、正当用途且有相关财务凭证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以各种名义私分或者用于其他违法用途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5、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问题、拒不上交所收财物的;交代问题有所保留、避重就轻的;因商业贿赂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强行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毁灭证据、抗拒查处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从重惩处。
  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要依纪依法,注意执行政策,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态度,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努力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业务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中央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紧密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对商业活动中正常让利与各种营销费用的合理比例、正常收费与商业贿赂的界限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对不按政策办事,任意曲解中央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水利系统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谋划,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一)严格落实责任制。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切实抓好责任分解,把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提出贯彻落实的目标和要求;抓好责任考核,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抓好责任追究,对敷衍了事、贻误工作的,必须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业务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深化自查自纠工作,加快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二)搞好"三个结合"。一要与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重要措施。要把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纳入构建惩防体系的整体框架中,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二要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结合起来。要通过作风建设,增强领导干部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使其自觉抵御和坚决反对商业贿赂,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三要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结合起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使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推动纠风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文艺创作、文艺演出、图片展览、典型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使廉洁理念、廉洁意识入脑入心,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促指导。一要及时到位,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进程和不同阶段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增强时效性。二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三要讲究方法,既可以采取专项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当面约谈等形式进行督导,努力提高督查效果。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中治贿发〔2007〕1号)、水利部《印发<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水机党〔2007〕239号)的总体部署,水利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派若干个检查组,对有关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督导。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甚至敷衍塞责走过场的,将责令其"补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各单位、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进一步搞好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工作的的整体合力;要重视信息综合工作,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为制定政策和实施工作指导提供依据;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要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并善于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相关政策和制度;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及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20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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