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男子闪远光灯被围殴 同行者被打昏迷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男子闪远光灯被围殴

1月2日晚上,家住南京浦口的张某开车驶出小区时,因门前道路被一辆停着的轿车挡住了,张某就闪了两下远光灯,不料惹恼了对方,双方发生口角。张某驾车没开出多远就遇到堵车,对方追上来拦在车头,随即赶过来七八名男子,将张某及女伴一顿暴打。据目击者描述,暴打持续很长时间,打坏了两个安全帽。

2日晚上7点左右,浦口区新马路与浦珠路交叉口,一对30岁左右的男女遭到一群人暴打,路人赶紧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看到,一名女子躺在地上处于昏迷状态,另一名躺在地上的男子满口是血,但意识尚清醒。

多位目击者目睹了街头打斗的情形。“我喊,你们不能这样打,再这样打会把人打死的。”一名老太太告诉民警,躺在地上的男子被人用安全帽往身体上砸,安全帽都砸坏了两只。

另一位目击者称,对方有七八个人,有的还手持1米长的棍子,见被打的一男一女躺在地上不动了,才匆匆离开。随后,民警联系了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浦口医院救治。

被打的男子是张某,他说,当晚他驾车从浦欣家园小区出门,看到一辆红色轿车挡道,就开远光灯闪了两下,提醒对方让道。没想到对方副驾驶位置的男子摇下车窗,责问“闪什么闪”,并骂了一句粗话。张某就回应:“我闪你了又怎么了。”双方吵了几句后,张某就驾车离开了。

令张某没想到的是,对方已经开车跟上他了,并且在路上“调人”。当张某开到新马路与浦珠路交叉路口附近时遇到堵车,后面的男子就打砸张某的车窗并喊他下车。身材魁梧的张某没意识到危险,就下车了。结果,上来七八个人将他围殴,张某的女同伴上来拉架也没能幸免。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此事情,希望打人者尽快投案自首。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客体上,主体实施了以上所说的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打人者因张某闪了两下闪光灯就随意殴打骚扰他人,在公众场合闹事,其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希望其尽快去自首,自愿接受法律的惩罚。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上海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499849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