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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欲卖亲儿 只为补偿将分手的女友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山东一男子欲卖亲儿

1月12上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五里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一名男子涉嫌拐卖儿童,正在市区等待交易。当日上午10点14分左右,在位于市区一个繁华路段的某酒店门口,民警就发现了怀抱婴儿的嫌疑人张某。

被民警抓获后,张某承认他正打算卖掉怀里的孩子。让民警意外的是,这名4个多月大的男婴,竟然是张某的亲生儿子辰辰。据张某供述,他的经济条件较差。再加上近期经常与女友吵架,便打算分手。但“多情”的他感觉这几年亏欠女友太多,又拿不出钱和像样的东西补偿她。

1月初,他在一个网络平台上看到有人卖孩子,想到自己的儿子出生不久,卖掉的话不仅能凑钱,还能减少负担。于是他也在这个平台上发布了同样的信息,并留下了联系方式。

张某最初要价11万。他谎称要卖掉的孩子是朋友的私生子,朋友不敢带回家,着急寻找希望想抚养的人家。经过讨价还价,张某以8万元的价格与一名买主达成了成交意向,并约定了交易时间和地点。而就在张某怀抱婴儿,等待买主现身时,民警及时赶到。经调查发现,张某曾有过一次婚姻。他打算卖掉的孩子,是他和现任女友所生,两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除了这个儿子,他和女友还有一个一岁半的女儿,由孩子的爷爷奶奶照顾。而据介绍,他们一家的经济条件确实非常差。

张某当前在临沂城区一家小餐馆当厨师,每月工资3000元。这笔钱是他们家的唯一经济来源。每个月,张某要支付900元的房租,还要给无经济收入的父母寄去1000元抚养女儿。2016年8月30日,辰辰出生。当时,张某已数月没领到工资,手里无钱,他的妻子借了近万元,才缴纳了住院费用。

辰辰出生后,家里更是捉襟见肘。一个月前,辰辰闹肚子,在社区诊所治疗一直不见效果。今年一月初,俩人还商量等张某月底发了工资,带辰辰到市儿童医院检查。可是私下里,张某已经打起了卖掉辰辰的主意。再加上女友曾期盼能买一辆小轿车,张某就打算卖了儿子后,拿这笔钱给女友买车,满足她这个愿望。后再与女友分手,这辆车算是对女友辛苦了这几年的补偿。

贩卖亲生儿负刑事责任吗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张某贩卖亲生儿,主观目的明确,且具有抱着儿子去交易的行为,行为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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