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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理事务伤害他人 镇人大代表依法领刑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2012年4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镇人大代表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秋林系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1年10月初以来,黄秋林所在村委会为实施“整村推进土地整理”工程配套项目,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决定由黄秋林负责在该村一个叫“大坪里”的地方采沙。在采沙过程中,遭到该村其他村民小组的反对。2011年11月4日中午,绿坊村村委的采沙行为又遭到村民的阻止,黄秋林联系黄利飞、黄建辉,到沙场帮忙解决挖沙纠纷。当日16时许,绿坊村村民黄会才到沙场阻止采沙时,与黄秋林发生争吵。黄秋林授意黄建辉、黄利飞上前殴打黄会才。在打斗过程中,黄会才被黄利飞用刀刺伤腿部动脉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22时许,被告人黄利飞、黄建辉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凌晨5时黄秋林在其家被抓获归案。

  2012年2月14日,三被告人家属与被害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6万元,被害死者家属对三被告人的罪行表示谅解。

  桂林中院认为,被告人黄秋林、黄利飞、黄建辉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黄秋林、黄利飞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黄建辉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黄秋林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了被害死者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死者家属的谅解,决定对被告人黄秋林从轻处罚。黄利飞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死者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死者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黄建辉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死者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死者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黄秋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黄利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黄建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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