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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已清偿借条逼债 二人敲诈勒索入狱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二被告以失效借条逼迫立据人交钱,一人被当场抓获,一人投案自首。近日,建湖法院受理了一起抢劫案,判决二被告犯敲诈勒索罪,分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六个月。

  2012年5月12日中午,李某打电话给仇某,让仇某以自己的名义拿两张借条向陈某要钱,要到钱就给仇某七千元好处费。这两张借条系陈某向李某出具,已于2011年11月清偿,当时李某出具了收条,但未归还借条。仇某在明知借条失效的情况下表示同意,还约崔某一同要钱,所得好处费两人平分。2012年5月13日下午,仇某打电话约陈某出来吃晚饭,并叫上崔某。饭后,陈某、崔某用出租车将陈某带至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公墓。崔某强行拽陈某下车,仇某冲上来打了陈某一个耳光,拿出借条要陈某还钱。陈某不肯,两人就打他耳光外加脚踢拳捣,崔某还拿出尼龙绳威胁陈某。陈某于是交出身上现金180元和手机,这时见一辆电动车经过,便大喊"救命!"仇某二人见状将陈某推上出租车,去陈某家中取钱。到陈某家门口,仇某归还手机,让陈某打电话给家人开门。陈某报警,仇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崔某逃跑,不久投案自首。建湖检察院以抢劫罪于2012年9月25日对二人提起公诉。

  建湖法院认为,二被告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打耳光、脚踢等暴力手段,但暴力程度不足以达到压制被害人的程度,不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判处仇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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