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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0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军职人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广义的应当是指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内的一切国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或者非政府的机构、组织、人员外还应当包括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外的政府、非政府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指采用窃取文件,偷撬,偷拍,安装窃听器,进入计算机,采用电磁波等手段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刺探,指采用谈天,闲聊等方法打听或采用侦查方法获取军事秘密。
收买,指采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换取军事秘密。
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机构、组织)提供军事秘密。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军事秘密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及军人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制度,犯罪对像是属于“秘密、机密、绝密”的军事秘密。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军事秘密
2、采用刺探的方式获取军事秘密
3、采用收买的方式获取军事秘密(见特征)
4、非法提供军事秘密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现役军人身份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秘密仍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规定: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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