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沪司许(01 - 4)字(2006)1071号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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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变更登记(本市执业机构之间的变更)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变更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变更登记(本市执业机构之间的变更)的申请。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市司法局印章) 200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