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宜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6月27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申请地点 (一)凡在上海考区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自行选择在本人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凡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且报名时选择享受放宽报名政策,必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并查看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相关通知或公告。 (三)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因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申请人直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现场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但必须提交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迁移证明、报名时学校出具的在读格式证明、学生证复印件及毕业证书原件。 (四)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的,可自行选择在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必须进行网上申请。三、申请时间及方式 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方法采取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方式。 (一)网上申请。 凡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于2014年7月11日9时至7月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申请,并准确填写提交《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预约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时间。 特别提示:网上申请毕业证书编号应统一填写“电子注册号”,可供教育部学信网查验。 凡申请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现场审核时间、地点。 网上申请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现场审核。1、现场审核时间:2014年现场集中审核时间为:7月20日(周日)至7月21日(周一)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2、现场审核地点: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地址:万航渡路1575号,中山公园后门对面)。3、现场审核原则上应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办理,不得代办。对于出国(境)在外的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本人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受委托人除提交申请人所有规定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出国(境)护照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现场审核提交申请材料 现场审核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现场打印); (二)《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现场打印); (三)《2013年报名人员信息确认承诺表》(现场打印); (四)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1份); (五)有效身份证(含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公证文本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台胞证或户籍缮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六)毕业证书原件; (七)报名时学校出具的在读格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八)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凡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毕业证书编号变更需要现场勘误信息的,必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格式证明;2、因大学毕业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需提交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毕业院校出具的证明。以上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五、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 凡经现场审核,符合申请授予条件的,由受理司法行政机关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司法部。经司法部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咨询电话:021-64743238,021-24029994。 咨询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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