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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发布201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3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南通发布201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特约记者陈向东吕敏  编者按  1月29日下午,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12年,南通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0213件,审执结77878件。根据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等特点,从中精选了十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例,并邀请南通法院十名优秀法官作了深度点评。  1、刘杰等27人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  【案情】  2011年10月份,下肢残疾,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的被告人刘杰通过网络申请境外服务器,网上招募王彬等26名被告人担任网站副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发帖人,建立了“sis360娱乐在线”网站。该网站截至2012年5月案发,共传播淫秽视频2万余部,图片100余万张,文章3000余篇,单个视频在线观看点击量达1000余万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2年8月30日,如东法院以刘杰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彬等26名被告人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宣判后,王彬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其余被告均未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省审判业务专家、港闸法院院长高鸿  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时空跨度大,传播范围广,受害群体不特定,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特别重要的是,对于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缺少人际交往,生理和心理发育均不成熟,是非识别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青少年而言,五彩斑斓的网络世界,对他们充满了好奇和吸引力,花花绿绿的虚拟空间,往往令他们欲醉沉迷、难以自拔,甚至诱发各种犯罪,其危害不言而喻。  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积累的传统文化,不能被虚拟世界所制造的与传统文明格格不入的丑恶所侵蚀和击溃。为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加大力度维护互联网秩序,切断不法利益链条,最大限度挤压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的生存空间,有效净化和治理网络空间环境。使人们无论在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空间都能秉承和发扬我们的文明传统。  2、陈帮泉、蒋海学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  港闸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间,陈帮泉、蒋海学以猪内脏、猪肥膘等猪下脚作为主要原料,采用“油煮油”的方式炼制猪油,销售到江西省万载县名优特大市场供人食用。销售数量近100吨,得款共计64万余元。2012年8月10日,港闸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帮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判处蒋海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点评】  省审判业务专家、海安法院院长王平  民以食为天,民以安为先,从“瘦肉精”、“地沟油”到“速成鸡”,这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地挑战着公众的脆弱神经,《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关系到食品安全方面的罪刑进行修改,无不体现着党和政府对此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和决心。陈帮泉、蒋海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是南通地区极有影响的一起惩处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的案件。陈帮泉、蒋海学在卫生条件极差的简易小作坊用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等废弃猪下脚料,加工提炼成猪油(俗称“地沟油”),销往江西粮油市场供给当地老百姓食用,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巨大,给当地群众带来了极大的健康隐患,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港闸法院通过严惩不法奸商,有效铲除南通市区生产、销售“地沟油”的黑色产业链,极大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给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3、沈和新、黄映梅贪污受贿案  【案情】  2011年11月30日,南通中院以被告人沈和新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3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被告人黄映梅犯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黄映梅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被告人沈和新利用担任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07年,与商人黄映梅内外勾结,采用设立假合资企业南通欣诚时装有限公司低价征地,待启东市政府对该宗地进行规划调整之机,再授意黄映梅与其安排的启东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签订土地置换、补偿协议等手段,共同骗取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政府支付的土地置换违约补偿款人民币800余万元。法院另查明,沈和新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58余万元。被告人黄映梅为注册假合资企业欣诚公司,向他人行贿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省审判业务专家、南通中院刑一庭审判长杜开林  中纪委书记王歧山在召开专家座谈会时谈到:“党的作风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依法参与打击惩治腐败和贪污贿赂犯罪,是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能。王立军等备受广大群众关注的党政高官贪腐案,经人民法院审判先后受法律的制裁,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能力。  本案中,被告人沈和新作为县处级领导干部,利用其职务便利,与商人黄映梅内外勾结,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值得一提的是,沈和新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同种较重受贿犯罪并如实供述其共同贪污犯罪事实,具有坦白和视为自首情节,黄映梅在贪污犯罪中系从犯,考虑二人在侦查及审理过程中能积极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南通市法院适用坦白从轻处罚规定比较有影响的案件,体现了党的“坦白从宽”政策。  4、卞伯平等七人虚假诉讼案  【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如皋市中大汉森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卞伯平,伙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金才,为逃避债务,虚构向戴小建等五人借款210万的债务。并在如皋市丁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就虚构的债务分别达成调解协议,随后,经双方申请获得如皋法院司法确认。后因案发未能得逞。  2012年11月9日,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卞伯平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顾金才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戴小建等五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各判处拘役六个月。七被告均未上诉。  【点评】  省法院一等功臣、港闸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善华  近年来,虚假诉讼在保险理赔、民间借贷、离婚后财产分割、拆迁补偿等民事案件中屡见不鲜,不仅侵害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该案的判决,警示那些企图以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嫌疑人,赶紧悬崖勒马,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5、戴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  2012年2月,在海安县经营服装生意的戴靖,为躲避债务,暗中将工厂设备变现,携带货款逃匿,逃跑前拖欠117名工人工资,共计37万余元。4月,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形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戴靖支付工人工资,但戴靖拒不支付。  12月4日,海安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戴靖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戴靖未上诉。  【点评】  省优秀法官、南通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顾晓威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加工业、餐饮业、建筑业等领域拖欠从业人员工资事件频发。这些领域的从业人员多为农民工,如果工资得不到及时支付,不仅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造成巨大影响,而且很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付薪水较严重的情形纳入刑法调整十分必要。该案的判决,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共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起到了很好的典范作用。6、“星河湾花园”标识侵权案  【案情】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和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等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许可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先后在广州、北京、上海和山西太原开发了以“星河湾”为名的高档商品房住宅。被告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其2006年在南通市开发区开发的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命名“星河湾花园”,被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诉至法院,索赔25万元损失。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维持该项判决。  【点评】  省审判业务专家、南通中院研究室主任沈杨  由南通中院一审判决、省高院二审维持的“星湖湾花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江苏省首例涉房地产楼盘标识侵权案。在该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在特定区域内的知名度、被告的使用方式和缘由以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特点等方面进行了认证分析,综合认定被告炜赋开发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其楼盘名称合理、正当,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而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同时,认为原告广州星湖湾实业公司和广州宏富房地产公司未能证明其将“星湖湾”作为楼盘商品名称或企业字号使用的知名度已辐射至江苏省地区,所以被告炜赋开发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其楼盘名称也不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起案件的成功判决,一方面起到了进一步明晰此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原则和尺度把握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也给本地企业今后如何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中,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和提前布局观念、努力提升企业竞争软实力带来诸多有益的思考,有利于促进南通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7、朱晓颖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  朱晓颖是南通市的一名专业模特。2011年9月,她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称作是上世纪90年代初因与人通奸杀父被枪决的一名死刑犯,在网络上被20多家网站转载。遂以侵犯肖像权为由,首先对其中的“中华网”进行起诉。  11月6日,崇川法院一审判决,中华网发表致歉声明,赔偿朱晓颖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及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6000元。被告未上诉。  【点评】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南通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陶新琴  电子照片的广泛应用,使个人照片在网上可以随处被复制和传播,与传统侵权相比,这种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更大,后果更严重,被侵权人所遭受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也更为惨重。虽然互联网世界具有虚拟性,但法律不仅适用于物质世界,也同样适用于虚拟世界,不管什么形式的侵权,只要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的判决对于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典型的判例意义。  8、吴佩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9年10月,吴佩华与蓝妙昌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蓝妙昌出售拆迁证一张,面积为40.8平方米,转让费10万元,由吴佩华凭该证购买低价位商品房。蓝妙昌在交付安置房选房、交款协议,并收取转让费后,将该选房、交款协议挂失,并在补办的协议中,添加儿子蓝雨龙的名字,以蓝雨龙为买受人的身份,购买了该安置房。  启东法院一审判决,吴佩华与蓝妙昌签订的协议有效,被告蓝妙昌等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蓝雨龙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维持该项判决。  【点评】  全国优秀法官、如皋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副庭长顾雪红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交易的火爆和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在二手房交易中,催生了大量诸如“一房二卖、拖欠房款、不履行过户或交房义务”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纠纷,本案就属于一种典型的情形。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本案中,蓝妙昌等被告言而无信,采取欺骗手段,肆意践踏诚信,最终自食其果。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对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教育、引导作用,而且对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9、“裁执分离”模式执结拆迁难案  【案情】  南通开发区重点建设工程之一的星湖101地块整体搬迁,有近百户居民涉及拆迁,最后剩徐某等两户不同意搬迁,经多次协商未果,该区管委会依法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4月13日,开发区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并依法确定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搬迁工作。在强制搬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徐某等终于决定与拆迁安置部门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  【点评】  全国优秀法官、海安法院曲塘法庭庭长孙翠燕  开发区法院推出的“法院裁决、政府实施、司法监督”的拆迁强制执行模式,使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的机关相分离,体现了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实现了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双赢。该案是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江苏法院实施“裁执分离”模式的首起案件,这种执行方式对于全市法院积极探索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10、南通华容电子集团执行案  【案情】  被执行人南通华容电子集团,于1996年至2003年间,先后多次向工商银行南通市某支行借款本金7709万元,未能如期偿还欠款。2005年初,工行南通市某支行先后三次提起诉讼,三份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未能偿还上述借款。随后,银行按政策将上述不良债权予以剥离,经多次转让,该债权转为南通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至2012年5月,执行标的高达1.6亿元。被执行人停产数年,所有资产经评估为4200余万元,严重资不抵债。且有在册职工114人,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金和其他费用600余万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从最大限度保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促成当事人达成以资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与被执行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了欠缴的社会保险金、房贴等合计600万元,妥善安置了职工,并解决了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点评】  南通开发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周修俊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摒弃就案办案的传统方法,积极寻找全方位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切入点。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最终敦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实现了被执行企业的资产和人员的平稳过渡。此案不仅妥善处理了许多在法律层面难以解决的,企业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化解了现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生产空间和生产力要素不足的瓶颈问题。在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的同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维护稳定与发展的执法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http://jsfzb.jschina.com.cn/html/2013-01/31/content_715742.htm南京徐州公布2012年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张羽馨王晓红本报通讯员徐法宣  >>>南京中院  编者按  日前,南京市中院公布了2012十大典型案件。记者从中选出了三个案件并加以点评。在过去的2012年,南京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近13万件,显现了南京在迈向现代化征程中的矛盾与难题,全市法院法官能动司法积极回应,把为人民司法体现在满腔热忱的审判执行中。  前科封存给迷途“羔羊”一个公平生存环境  为了让自己能够在新年来临之际拥有一部新手机,在南京某技校读书的16岁少年王某,利用放假期间跟着在网吧认识的朋友刘某、方某到工地打工。年关将近,21岁的刘某感到手头紧张,于是想到绑架家境不错的朋友顾某,向其家长勒索些钱财。刘某对王某谎称顾某欠其钱,让王某帮助将顾某带至刘某家中,只有顾某归还了钱款,刘某才能给王某工钱。涉世不深的王某在刘某的威胁下,参与了绑架。而刘某、方某之后因为害怕顾某家人报案,而残忍的将顾某杀害。随后,威逼王某共同将尸体掩埋。  对于此案的审理,南京中院少年庭的法官反复研讨,适用法律上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如何对这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通过审前社区调查,法官了解到王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因为勤工俭学,受到诱骗致使犯罪。可是,孩子就是一个家庭的支柱,失去爱子,顾某父母痛不欲生,为了弥补被害人损失,法庭在刑附民调解中,促使顾某、王某双方家属达成了赔偿损失的调解协议,最终被害人家属对王某表示谅解。而在刑事部分审理时,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以案说法,公诉人陈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王某在法庭上泣不成声,悔恨地说,“如果有机会,一定要好好做人,要尽义务赡养被害人父母……”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第一被告人刘某死刑,第三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并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按照法律规定,死刑复核还有一段程序,而在这期间,为了让王某尽快进入到社区矫正,回归社会,少年庭法官又突破法律规定,给非南京本地籍的王某联系社区矫正中心,法官定期与其进行思想交流,帮助其联系企业接受技能培训。目前,王某已顺利进入学校回顾社会,学习生活表现均良好。  点评:南京中院少年庭在涉少刑事案件审判时,坚持寓教于审的理念,在诉前送达、法庭审理、当庭宣判乃至监狱服刑等阶段,都把教育失足未成年人作为少年法官的首要责任。早在几年前,他们就开始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他们对非南京籍未成年人平等保护,依法对轻罪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他们与教育局共同组建的少年心理司法矫治中心,开了全省法院之先河。他们在南京与全市知名企业共同创办“青少年成长教育基地”,为未成年犯就业提供技能培训。  紧急保全服务地方经济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5000多万元的注册资本,2000多名工人,南京高丽(化名)服饰有限公司是高淳一家服装龙头企业。2012年5月25日接到国外一批订单,加工2万多件棉衣,6月30日交货。合同中,双方约定,违约金是衣服挂牌价格的5倍,高达700余万人民币。该公司将一半棉衣委托当地素人(化名)服装厂加工。双方之后因为加工价格问题发生纠纷,直至6月15日,素人只加工了100多件棉衣。高丽诉讼到高淳法院,提出诉前保全。  法院立案庭了解后,发现双方合同还未到期,即便诉前保全,也不能变卖或者拍卖,而交货期近在眼前。如果延迟交货,700万的违约金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灭顶之灾。经过请示汇报,高淳法院能动司法,对委托加工的衣物辅料财产保全,由申请保全方继续赶工,避免高额违约金。同时申请保全方提供与保全标的相等的资金作为担保。在保全过程中,素人员工受到老板的错误引导,认为拉走了货物就等于是拿走了工资。法官们在现场将来龙去脉讲个清楚,并且让申请保全方当场交到法院账户4万元,用于工资的发放。安心的工人不仅积极配合清点工作,并主动告知法官辅料的存放处,减少申请保全人的损失。高丽全力以赴终于在合同规定期间将衣物加工完成。  点评: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是高淳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一次生动诠释。作为高淳法院的当家人,院长芮铬珍表示,坚持能动司法的关键在于“能动”,“能动”的核心就是“服务”。  从严打击倾力保护知识产权  2012年3月左右,被告人陈水清伙同被告人潘爱珍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建南社区东解一废弃厂房内,采用低档白酒灌装的手段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注册的多个商标加工白酒。被告人李进先、涂松君明知陈水清等人加工的白酒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自陈水清处购买并用于销售。其中被告人陈水清、潘爱珍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26863元;被告人李进先销售数额为人民币74570元;被告人涂松君销售数额为人民币88020元。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水清、潘爱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罚金4万元。被告人李进先、涂松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分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4.5万元。  点评:近年来,全市法院涉食品安全类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以残次品冒充正品或新产品,以普通滞销货冒充优质俏销货成为新动向。据统计,2012年1至11月份,全市法院共审结19件假冒注册商标罪,18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水清等4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全市法院依法从严打击犯罪的一例。同时,警告制假者停止犯罪行为。  >>>徐州中院  编者按  昨日,徐州中院从全市法院2012年审执结的案件中,征集挑选了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记者精选了引人关注的医疗纠纷、车辆改装、房屋登记等热点案件。  “错粘”钢板合格证 医院被判担全责  【关键词】真假合格证  【案情】2007年8月一天晚上,老王骑车回家途中撞上了路牙石,导致胫骨粉碎性骨折,徐州某医院为其进行“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出院后,老王一直未能恢复且腿部常常肿痛,遂又入住另外一家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术后骨不连伴钢板断损,随后重新手术。因协调未成,老王以某医院植入的钢板存在质量缺陷为由诉至法院。经双方确认而封存的断裂钢板显示出连同弯处11孔以及批号。徐州某医院则又提供一份钢板合格证,辩称诉争钢板因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将合格证贴错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州某医院在为原告植入钢板,是用其他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替代并黏贴于病案中,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其主观过错是明显的。该医院后来提供的钢板合格证,与病案中记载的钢板孔数、断裂钢板的批号均不能核对一致,不能认定二者相符,故应当推定断裂钢板为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点评】病历是判定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诊断、分析以及治疗措施是否正确的法律依据。对病历的书写应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尤其是影响诊断的关键问题决不能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损害中,被告医院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该医院不能提供合格且相符的医疗器械合格证书,即应当被推定为有过错。当前,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加强对日常医疗行为的管理,特别是病案质量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也有利于医院自身利益的维护。  车辆改装不通知 出事故风险自负  【关键词】车辆改装保险拒赔  【案情】陈某为其货车投保车上责任险(车上货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期间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损。保险公司勘验发现:主车发动机号与备案不一致,未能查到挂车车架号;该车“两个”不同行驶证上,车辆照片存在明显差异。故以车辆改装为由拒赔。陈某遂以车辆虽经改装,但保险公司仍应予赔偿为由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则辩称,车辆改装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原告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将车厢型货车改为平板型拖车行为,增加车体长度、宽度,降低车体高度,拆除车厢侧防护栏板,增加车上货物安全风险,与货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陈某未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相应免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如有上述行为,应向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上述改装行为的,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可对相关保险事故予以拒赔。  银行出具不实回执 巨额赔偿没商量  【关键词】银行侵权  【案情】鑫银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滕某1000吨焦炭。鑫银公司又向法院申请保全旭日公司285万元银行存款,某银行在给法院的回执单上载明:关于旭日公司在我行的账户存款应冻结285万元,已冻结285万元。法院在审理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免除了滕某的担保责任,法院解除了对焦炭的查封。在法院对已冻结的账户办理续冻时,银行在回执单上载明:旭日公司在我行账户存款应冻结285万元,已冻结336.28元,未冻结2849831.86元,原因:余额不足。因案件生效后,鑫银公司未得到全额受偿,遂以某银行出具不实回执给其造成错误认识,丧失处置其他资产的机会为由起诉某银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的经办人员因为业务生疏、个人理解错误,出具了与账户余额不符的冻结回执,未尽到专业金融机构应有的较高注意义务,属重大过失。鑫银公司基于对银行出具回执的信任,在诉讼中放弃了滕某的担保责任,导致鑫银公司丧失了对1000余吨焦炭进行处置的权利,造成了客观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某银行承担鑫银公司未执行部分损失60%的赔偿责任。  【点评】银行等金融机构,因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向法院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致使法院解除原查封的财产,造成案件当事人之胜诉债权无法实现,属于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登记被撤销  【关键词】虚假材料申报房产登记  【案情】周某与王某(女)于1997年4月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的两间归王某所有等内容。其后,周某以该房屋系其自建为由申请房屋登记,房管局根据其申报的材料为周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6月,周某连同其再婚妻子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王某得知该事后,起诉房管局为周某办理的房屋登记违法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隐瞒该房屋已经离婚分割的事实并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导致房产登记错误,最终判决撤销被诉房产登记。  【点评】周某先隐瞒离婚共同财产房屋分割的事实,骗取了房产登记,后又隐瞒再婚妻子与该房产毫无利害关系的事实,提交的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其所提出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应属申报不实的情形,导致房产登记错误及房屋卖与他人,其将难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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