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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怎么获利,风险大吗

发布时间:2016年2月9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2012年10月11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廖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4月27日8时许,被害人肖某(哑巴)和往常一样来到被告人廖某(屠夫)在衡南县冠市镇农贸市场内的肉摊边玩,此时,在肉摊边不远处有一名妇女跪在地上乞讨,肖某就打手势要廖某捐钱给该妇女,廖某也开玩笑地打手势叫肖某去捐钱。两人在开玩笑的过程中,肖某用双手抱住廖某的一条腿并往上抬,廖某背靠肉摊,面对肖某站着,这时有人过来买肉,廖某就叫肖某放手,并用左手将肖甩开转身去卖肉,肖在被甩的过程中身子往后退,被身后的一张木椅绊了一下,身体失去重心,后脑着地,仰面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后被廖某先后送到衡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医院抢救,肖某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30日17:45死亡。经鉴定:肖某的死亡原因为原发性脑干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2年4月30日,廖某与肖某家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廖某承担肖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1.5万元,现已全部赔偿到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亦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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