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意义重大

发布时间:2015年2月14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一直以来,律师调查取证权缺乏法律保障,和面对公检法机关不同的是,许多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的调查。这种状况有望通过修改律师法得到改变。(见5月16日《新京报》)
  无论在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都非常有限。这一方面与律师不享有公权力有关,更主要的是法律的规定存在缺陷,这在刑事诉讼中更为明显。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然而,实践中,被害人、证人的这种作证的义务却只能体现在司法机关,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证人、被害人应当向司法机关作证,并且赋予司法机关对拒不作证特别是作伪证的证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作为律师,法律对其向被害人、证人取证设置了重重障碍。
  比如,辩护律师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首先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要经作证人本人的同意;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经对方的同意。由此可见,律师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严重的不对称。
  律师这种调查取证权的弱化,不仅意味着对律师执业权利设置了障碍,更重要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设置了障碍。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行使被告人权利的体现,进一步而言是帮助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正如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所说,律师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不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公民可能因此而蒙冤,近来出现的诸如佘祥林案、胥敬祥案等冤假错案,多少跟律师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有相当关系。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使控辩之间力量进一步失衡,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法庭上的控辩交锋,是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与势单力薄的被告人的一场博弈。因此,要让被告人能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要让其辩护权得以充分行使,就必须保证其辩护律师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能提取到对其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律师拥有与司法机关对等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有可能与控方进行有效的博弈。
  因此,赋予律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以有效的调查取证权显得非常重要。我们期待着,律师法在修改时能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上海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499849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