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2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法[研]发[1990]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 
 
  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盗窃通讯设备,破坏通讯线路的犯罪,不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处,特规定如下: 
  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二、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判决或者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上海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499849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