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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弩射毒针偷狗事件

发布时间:2014年5月8日 来源:上海辩护律师     http://www.shbhflw.com/
弩在古代就是一种攻击性、杀伤力很强的兵器。由于弩有枪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属于危险物品,公安部将其纳入治安管理范围,对弩的生产、使用都有限制规定。近日,利用弩作为盗窃工具的被告人朱某德被玉林市玉州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2年9月12日6点多钟,被告人朱某德携带一把弩及针箭(有毒)骑摩托车窜到玉林市玉州区成均镇某村伺机偷狗,当发现公路边有一只黑狗时,便用弩将针箭射向黑狗。黑狗被射中后跑入八角晒场,朱某德驾车跟随准备将狗盗走时,被狗主人曾业军发现。曾业军在群众协助下将朱某德抓住后报警,被朱某德用弩射中的黑狗已死亡。经物价部门估价,涉案的黑狗价值330元。经鉴定,被告人朱某德使用的弩属于管制器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2007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所犯后罪与前罪属同种,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德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现代的弩虽然经过了改良,但其杀伤力还是较强,国家对其生产、销售使用都有相关的规定,属于管制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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